壓力容器_由有資質較深的設計師設計、制造、安裝 ,并要有相關的證書,才可以辦理使用登記。在工業使用前,使用單位應當向所在地的質量技術監督部門申請并辦理壓力容器使用登記。租賃或者承包場所使用的壓力容器,可以由租賃或者承包合同所確定承擔主體責任的單位辦理使用登記。請按照相關規定使用壓力容器。
一、使用登記程序包括申請、受理、審查和頒發《使用登記證》。
二、使用單位申請辦理壓力容器使用登記證時,要有使用登記表,個人身份證明的復印件。壓力容器合格證,檢驗證書,質量證明書,使用前驗收資料,操作人員證件。提交證件并核實。
三、在登記機關行政區域內移裝的壓力容器,移裝后應當按照定期檢驗的有關規定進行檢驗。檢驗結論為符合要求的,使用單位應當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內向登記機關提交原《使用登記證》、重新填寫《使用登記表》和移裝后的檢驗報告,申請變_登記,領取新的《使用登記證》。
四、使用單位或產權單位_名時,使用單位應當持原《使用登記證》、單位變_的證明材料,重新填寫《使用登記表》,到登記機關換領新的《使用登記證》。
五、 壓力容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請變_登記:
1、在原使用地未按照規定進行定期檢驗的;
2、在原使用地已經報廢的;
3、無技術資料的;
4、_設計使用年限或者使用_20年的;
5、擅自變_使用條件進行過非法修理改造的;
6、安全狀況等級為4、5級的容器;
容器報廢時,使用單位應當將《使用登記證》交回登記機關,予以注銷。注銷時,壓力容器使用單位為租賃方的,需提供產權所有者的書面委托或者授權。